世贸初裁出台,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面临新考验
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公布了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汽车零部件争端的裁决报告。报告认为中国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违反贸易规则。
当天公布的裁决报告与今年2月向当事方散发的中期报告(初步调查结果)内容一致,基本上支持美、欧、加的观点,认为中国对超过整车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征税的做法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歧视,因此违反相关贸易规则。
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首次在贸易争端中败诉。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国有权就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提出上诉。上诉将由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来处理。
银联信分析:
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汽车零部件的争端,起因于2005年4月1日中国实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28%),而不是中国加入WTO协议中规定的10%到14%的税率。为了给相关企业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此项条款规定最初定于2006年7月1日实施。
中国商务部官员曾公开表示,中国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规定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差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也是打击非法拼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措施。但美国、欧盟及加拿大认为,该规定使得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将生产地转移至中国,欧美相关行业将受到冲击。
次年,欧盟、美国就此问题诉诸WTO,与中方开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但磋商没有达成共识。2006年10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在这期间,中国政府于2006年7月5日做出让步,将原定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征收新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
近日,世界贸易组织(W TO)初审判决中方败诉,要求中国必须依照WTO原则立即终止这项政策。这是我国遭遇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的首次败诉。根据WTO规则,判决一旦下达,若中国拒绝改变相关政策,上述国家和地区将有权对中国实施制裁。
按照争端解决程序,当事方还可以就正式裁决结果提出上诉。虽然WTO关于此事的正式报告公布之前,中国还有上诉的机会,但改变判决结果的机会微乎其微,因为迄今还没有哪个争端解决小组作出过与初步裁决不一致的最终决定。
银联信分析师认为,裁定将对我国汽车及零部件行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首先,整车影响范围有限。
由于大多数的合资汽车公司的国产化率早就超过40%,部分厂家的车型的国产化率甚至超过90%,所以WTO的裁决对大多数合资汽车厂家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其实,早在中国加入WTO之前,中国汽车的产业政策里面已经开始要求合资汽车公司的外方迅速提升国产化率,以此来实现中国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国际化竞争力水平。而且,从降低成本的角度考虑,绝大多数的汽车厂家也开始大规模培育本地零部件制造商的能力。
其次,如果降低关税,将有利于豪华整车和组装车企业。
由于国内汽车零部件企业的配套标准无法达到豪华车型的要求,目前奔驰、宝马的国产化率都很难达到40%。一旦WTO裁决生效,相当于中国政府取消国产化率的门槛要求,可以降低高端车型的配件采购成本,对于豪华品牌来说是利好消息,有利于利润率的提升。
不过,此次败诉将对本土零部件企业产生冲击。
WTO的此次裁定,加大了国内汽车零部件产业已经存在的受到进口产品冲击的风险,今后一段时间,有受到倾销的可能。目前,全球排名前100位的零部件供应商中至少有70%以上都在中国开展业务,在华进行汽车零部件生产的外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达到近1200家,跨国企业的独资或合资公司约占50%以上的份额。相比之下,中国本土零部件企业超过5000家,规模小、集中度低,无序竞争严重,造成行业整体效益很低。如果中方调整了有关政策从而降低了部分零部件进口的关税,这将在客观上使得一大批在中国设有合资整车公司的跨国汽车制造商大举采购其本土惯用的汽车供应商产品,可能会出现倾销现象,这将冲击国内原有的供应商配套体系。使本土竞争力不强的零部件企业受到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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