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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改十易其稿 快递业问题仍存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顾问:第一财经 添加日期:2008-06-26   字体【

         经过近一年的修改,《邮政法》修改草案第十稿(下称“第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快递协会最近在北京、上海等地举办了小范围新稿内容讨论会。与会人士介绍,第十稿在邮政专营的方面,仍没有明确的量化规定,不过与前一版本不同的是,第十稿指出国家邮政监管机构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国家邮政监管机构并根据社会经济和信件寄递市场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逐步缩小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范围。
  去年5月份,《邮政法》修改草案第九稿出台时,在邮政专营服务方面是标明“待研究”,而第十稿的表述意味着,《邮政法》中各界最关心的问题——邮政专营范围问题,将由国家邮政局来确定,并适时修改范围。
  这一规定似乎暂时回避了矛盾,而行业人士称,第十稿可能会在今年8月上交全国人大进行公示。但目前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业务划分得不甚明晰,以及《邮政法》出台的目的不够明确,仍将为今后的邮政快递业能否健康发展埋下伏笔。
  虽然实行政企分开之后,国家邮政局与邮政公司政企分离,拥有了名副其实的监管权,然而他们的监管权依然受到同行甚至普通消费者的质疑:脱胎于国家邮政局的邮政管理局与邮政公司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新组建的邮政管理局在制定主营范围时,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更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在中国邮政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属于竞争性业务的EMS和属于普遍服务业务的信件寄递一直混业经营,共同享受着亏损的补贴。如今政企分开后,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EMS的分业经营还没有按照专业化单元完全划分清晰。
  据笔者了解,在国家邮政公司成立后,地方邮政公司也相继挂牌,但主要运营普遍服务和快递业务的,主要是地方邮政公司旗下的二级公司各市局和邮政速递局。
  上海邮政速递局的高层介绍,目前对于普遍服务和EMS快递业务已经开始进行分别的利润模拟核算,但有时候两者还是会纠结在一起。比如从上海到南京运送的快递车,就可能同时装有普遍服务的信件一起递送,这样在核算各个业务的收入与支出时,还是有含混不清的地方。另外,不管是上海各市局的普遍服务业务还是邮政速递局的快递业务,利润都是统一上交到上海邮政公司统一核算,而不是快递业务单独交给中国速递服务公司。
  因此,要想使《邮政法》的专营范围规定做到公平公正,邮政的快递业务还需与普遍服务业务有更明晰的划分,做到真正的独立核算,然后去参与市场竞争,而邮政的普遍服务业务,也就可以通过一定的国家补贴,履行其一定的社会义务。
  从2001年至今,《邮政法》修改草案的座谈会已经召开了多次,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矛盾除了集中在上述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快递业务含混,还有专营范围的设定是不是对邮政企业的偏袒。笔者认为,如果《邮政法》确定前能够明确制定法律的真正目的,邮政专营范围的确定才有可能尽量平衡各方的利益。
  一部好的法律,应是各方利益博弈、妥协和平衡的结果。其制定的出发点,则应在深入调查基础上的综合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行业利益。
  首先,国家利益和老百姓是否能充分享受寄递权自然是最重要的。邮政企业认为要设定专营范围的一个原因就是保证一些信件的安全性,而对于商务信函来说,就很有可能危及国家利益和政治安全,因此,放开众多民营企业目前也在递送的商业信函,也可以使消费者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主体下有更多的投递选择。
  其次,制定新《邮政法》也应考虑长远形势变化和快递行业的发展。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国家已将商务快件的市场放开,像美、澳等国也是对邮政专营的范围进行重量或资费的双重标准。中国《邮政法》的修改,也应当借鉴世界邮政放松管制、缩小专营,并逐步实行经营公司化、市场化的发展经验。
  另外,全球快递业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3~5年后一旦全球放开快递服务,WTO成员和国内外各类快递企业也将可能施压迫使《邮政法》重新修改。届时如果国际快递企业加速进入中国市场,竞争依然无法避免。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制定《邮政法》,可以扶持民族快递企业,但也应该明确的是,民族快递企业包括国有快递企业,也包括民营快递企业,而绝不仅仅是邮政企业。
录入人:张璐   最后修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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